隨著外食及外帶餐飲需求普及,據統計國內每年拋棄式塑膠餐具及容器使用量居高不下。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雖廣泛應用於食品調理、盛裝及供應過程,惟不同塑膠材質(如 PP、PET、PS 等)的耐熱程度及適用條件差異甚大。若未依產品特性使用,可能造成容器變形,甚至增加化學物質遷移之風險。為維護市民飲食安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餐飲業者應嚴格把關食品容器具的選用與管理,確保食品接觸面符合衛生安全規定。
衛生局說明,食品容器具的材質選用、衛生安全及產品標示,均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容器具,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以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相關警語,提供業者及消費者正確選用之依據。如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將分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8款及第47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確實遵守相關規範。
衛生局特別提醒,餐飲業者採購及使用食品容器具時,除了確認產品標示是否完整,也應依標示之耐熱溫度及使用條件正確選用,避免將不適合高溫調理之塑膠容器用於食品盛裝或加熱;日常應落實「看清標示、正確使用、適時更換」三大原則,定期檢查容器具之清潔度與完整性,確保食品接觸面平滑,無變形、破損、裂縫、缺口或異味等情形,一旦發現材質劣化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汰換。
衛生局局長李翠鳳呼籲,響應環境部推動之源頭減塑政策,建議民眾購買外帶餐點時,優先自備可重複使用的環保餐盒及餐具;如需使用店家提供之塑膠容器,請務必先辨識耐熱標示與材質編號。切勿將未標示「可微波」之塑膠容器直接加熱,並應避免長時間盛裝高溫或高油脂食品。衛生局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容器具之稽查抽驗與衛生教育宣導,督促業者落實自我管理,並提升市民正確安全的使用觀念,共同守護飲食安全。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股長
連絡電話:06-2679751轉210 林曉玫科長






